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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方法律思想史名词解释

西方法律思想史名词解释 法理学,作为研究法律本质、目的和规律的学科,其发展历程本身就是一部深刻的哲学思辨过程。理解西方法律思想史,就必须先明确几个关键名词,它们是推动西方法律理论演变的核心驱动力。 首先,我们不得不提到“自然法”。这个概念源于古希腊,尤其受到亚里士多德的影响。自然法认为法律的渊源不在于人为的统治者,而在于普遍存在的理性和道德原则。它代表着人类自身固有的正义感,是法律的基础和衡量标准,也是后世法律思想的重要源泉。 其次,“契约论”是18世纪英国法理学乃至整个西方法律思想的基石。休谟、洛克和黑尔等思想家认为,国家并非神圣的,而是由人民自愿签订的契约产生的。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,人民也拥有权力推翻暴政的权利。这彻底颠覆了传统的君主神授理论。 再者,“法实精神”则是在19世纪出现的,代表人物是约翰·欧文·克劳德。他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和形式主义,认为法律是裁判者所认定的事实,而非任何哲学思想的产物。这种观点对当时的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,也引发了对法律本质的激烈争论。 最后,值得一提的是“法理学二元论”。这种观点认为,法律不仅仅是规则的集合,还包含着某种道德或伦理价值。它强调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内在联系,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它是否符合道德规范。 总而言之,理解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关键在于掌握这些核心概念,并认识到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。 它们共同构建了西方法律思想的独特景观,也为我们理解现代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的背景。 展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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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方法律思想史
2025-08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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