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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名词解释
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名词解释 理解西方法律思想史,首先要认识到它并非一成不变的体系,而是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演变过程。从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,到罗马法的实践主义,再到中世纪的神学法学,直至现代的实证法学和批判法学,每一次都代表着法律思想的重大飞跃,也反映了社会、政治、经济、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。 掌握这些关键概念,是应对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的基石。 自然法 (Natural Law) 是古希腊和罗马时期重要的法律思想来源。它认为,法律并非人类任意创造,而是建立在普遍适用的自然法则之上,这种法则来源于理性和道德,是人类良知的体现。 斯多葛学派和亚里士多德对自然法理论的阐述,深刻影响了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,强调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普遍性。 实践主义 (Legal Positivism) 则是对自然法理论的挑战。 罗马法学者,如盖亚和乌尔吉斯,认为法律是政治现实的产物,是国家权力通过立法所产生的规则。 实践主义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和强制性,认为法律的效力来源于国家权力,而非道德或理性的考量。 理性主义 (Legal Positivism) 在中世纪神学法学中逐渐兴起,它将法律视为理性论证的产物,强调法律的逻辑性和一致性。 这一思想在19世纪的德国,特别是哈格和克劳塞维茨的贡献下,发展成为强烈的实践主义,对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。 现代西方法律思想史,更关注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理论基础。 批判法学,如罗尔斯和赫胥黎的理论,强调法律的公平性、正义性和人道性,对现代法学理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。 理解这些概念,需要结合历史背景,深刻把握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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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方法律思想史
2025-08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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