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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考“西方法律思想史”复习笔记(18)
自考“西方法律思想史”复习笔记(18) 从罗马法到自然法,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早期阶段,我们首先要理解罗马法的基本原则。它强调法律的普遍性、逻辑性和客观性,奠定了西方法律体系的基石。这种法官“自由裁量”的传统,在之后的自然法理论中发挥了关键作用,它认为法律并非由人为创造,而是源于理性和普遍的道德原则,这些原则是永恒不变的,任何法律都不能违背它们。 随后,自然法理论的兴起对罗马法进行了深刻的批判。例如,休谟认为法律只是社会共识,没有客观的道德基础,而洛克则强调自然权利,认为每个人都拥有生命、自由和财产的权利,这是法律的根本依据。这直接挑战了罗马法那种对法律的普遍性和客观性的认识。 进入19世纪,德国黑理学代表康德对自然法理论进行了进一步发展。康德认为法律是理性的意志对自身法则规定的的命令,强调法律的道德性和普遍性。他提出的“绝对意志”概念,对当时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。 之后,德国古典法学派继续发展了黑理学思想,并将其应用于实际法律实践。他们强调法律的理性基础,认为法律必须符合理性的原则,才能具有效力。这种思想对德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,也为后来法理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。 总而言之,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,是一个不断探索、辩论和批判的过程。从罗马法的实用主义到自然法的道德主义,再到黑理学对理性的强调,每一次的转变都反映了西方社会在法律理念上的不断探索和进步。理解这些思想的演变,对我们理解现代西方法律思想的根源至关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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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方法律思想史
2025-08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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