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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: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
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: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在刑法总论中,“因果关系”是衡量犯罪成立的关键因素之一。它并非简单的“如果…就…”,而是一个复杂的、多维度的概念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,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,往往是司法考点中最容易考察的方面,也是许多考生感到困惑的地方。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,指的是犯罪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,虽存在一定的关联性,但因某些特殊原因,不能认定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。简单来说,就是虽然行为导致了损害,但因为存在某种“阻断因素”,使得损害后果的发生并非由该行为所直接引起。 “刑法总论”对因果关系的成立,强调了“客观联系”和“主观能耐”两个要素。但当存在“阻断因素”时,即使“客观联系”存在,也不能简单地认定因果关系成立。例如,受害人本身存在过失,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,那么即便犯罪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产生起到了作用,也难以认定存在“必然的因果关系”,这体现了“主观能耐”的运用。 更进一步,阻断因素并非简单的偶然事件,而是需要具备一定的“确定性”和“必然性”。如果损害后果的发生仅仅是由于偶然因素的发生,那么即便犯罪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产生起到了作用,也不应认定存在因果关系错误。 因此,在司法考试中,考生需要掌握“阻断因素”的认定标准,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,判断是否存在“必然的因果关系”,才能准确把握“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”这一重要考点。 务必牢记,因果关系的判断并非简单的“巧合”,而是要进行严谨的逻辑推理和事实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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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总论
2025-07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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